申长雨在京会见WIPO总干事高锐一行
来源:国知局
5月15日,中国国知局局长申长雨在京会见了来华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一行,双方就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及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申长雨表示,“一带一路”提出的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对于应对全球形势变化、推进全球一体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带一路”作为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专利 申请 公开 时间,将开创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新模式。去年,专利申请 加速审查,在WIPO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有关方面成功举办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构建起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常态化机制。中方愿继续与WIPO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新合作中加强协作,开展更多务实合作项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创新发展。
申长雨向高锐介绍了近一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新发展状况,以及在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通报了中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新举措,简要回顾了近一年来中国国知局与WIPO的友好合作。申长雨表示,中方将一如既往支持WIPO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继续发挥引领作用,期待未来与WIPO继续保持密切合作,并在重大合作事项上继续得到WIPO的支持。
(编辑:孙雅曼 ,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因为鞋上的字母“N”,一场“战役”又已打响!
日前,新百伦贸易公司因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新百伦体育公司和琪尔特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法院已经审理了该案,但尚未宣判。鞋上的“N”标识特有吗?您怎么看?
“New Balance”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
继今年6月与广东省自然人周乐伦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终审有果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贸易公司)日前再次牵涉进了一场商标侵权纷争之中。
据了解,此次新百伦公司系作为原告,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同位于福建省的经销商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生产商琪尔特有限公司(下称琪尔特公司)作为被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三者共同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90万元。
12月8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专利 申请人 发明人,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下称美国新平衡公司)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了“New Balance”运动品牌,专利申请,其在中国获得核准在鞋类商品上注册“N”“NB”及“New Balance”商标。美国新平衡公司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两侧突出标注有粗体的大写英文字母“N”,并自1995年开始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
新百伦贸易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系美国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享有在中国非独占使用其美国新平衡公司持有的“New Balance”“NB”和“N”商标、商品名称和标识的权利。
此次新百伦贸易公司公司作为原告诉称,自2004年初开始,美国新平衡公司开始投入大量广告资金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而且在广告宣传中大量突出宣传了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经过持续广泛的销售和广告宣传,“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市场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是相关运动鞋上突出、具识别性的标识,经过新百伦贸易公司及美国新平衡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与 “New Balance”运动鞋联系起来,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New Balance”运动鞋的特有包装装潢。
新百伦贸易公司认为,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琪尔特公司在明知“N字母”装潢是“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装潢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New Bunren”运动鞋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了相近似的“N图形”标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对新百伦贸易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韩某作为商铺经营者,明知涉案“New Bunren”运动鞋系为侵权产品却仍然进行销售,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百伦体育公司辩称,该公司于1994年起便开始在运动鞋上使用并随后申请注册了“NEW BUNREN”商标,经过长达20余年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在运动鞋商品上使用的“N图形”标识,其由“NEW BUNREN”系列商标中的英文字母“N”演变而来,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而新百伦贸易公司生产、销售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所使用的“N”字母,系为26个英文字母之一,不可能也不应该为新百伦贸易公司所特有及专用,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新百伦贸易公司的“N字母”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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